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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4年06月06日 13:17  点击:[ ]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科201419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4年5月13日


西安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经2014年4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的快速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人才、科研团队、科研基地建设、科研成果、具有重大国际学术影响的基础研究成果、专利及专利转化。

第三条 科研项目、科研人才、科研团队、科研基地建设奖励,主要包括获得“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仪器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防重大项目等并作为负责人承担纵向课题经费超500万元的科研人员,承担横向项目年科研累计到款200万元以上或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者,国家基金委优秀、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基金委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陕西省创新团队,新批准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111引智基地,当年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科研人才、科研团队、科研基地建设奖励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学校正式发文表彰,并颁发奖杯或证书。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等科技奖励的团队。

第六条 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科研成果奖励的团队实行现金奖励,具体如下表:

奖励类别

现金奖励额度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200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00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50万元

教育部、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2万元(对于政府奖励金额不足12万元的,学校补足差额)

对我校以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额度为10万元;以第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额度为5万元。

第七条 具有重大国际学术影响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具有重大国际学术影响的国际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国际顶尖学术会议上做大会报告或发表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在SCIENCE、NATURE、CELL等学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进入ESI数据库的论文等,具体由科研院负责认定。

第八条 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具有重大国际学术影响力的基础研究成果实行科研经费配套奖励,奖励额度为1-50万元不等,具体由科研院负责认定。

第九条 专利奖励主要指教师申请发明专利时,和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学校给予的现金奖励。学校对发明专利的奖励在该专利获得授权后的次年一月份进行。奖金发放至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具体分配比例由第一发明人根据各发明人对此发明专利所做贡献大小确定。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奖金发放给排名在第二位的教师,并由其负责分配。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发明专利和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具体为:

奖励类别

奖励额度

申请一个发明专利

奖励申请费用1000元

申请的一个发明专利授权成功

奖励现金1000元,并统一支付三年的专利年费

申请一个国际(发明)专利

奖励申请费用10000元

申请的一个国际(发明)专利授权成功

奖励现金10000元

第十一条 专利转化奖励主要包括专利技术转让或专利许可到款经费(扣除外协经费及硬件经费后)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负责人,专利技术转让或者专利许可到款经费(扣除外协经费及硬件经费后)全年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专利转化奖励实行科研经费配套奖励,具体如下表:

奖励类别

科研经费配套奖励额度

单项专利转让或许可到款经费10万元

1万元

单项专利转让或许可到款经费20万元

2.5万元

单项专利转让或许可到款经费50万元

5万元

单项专利转让或许可到款经费100万元以上

10万元

专利转让或许可年累计到款经费50万元及以上

5万元

注:到款经费指专利技术转让或专利许可到款经费(扣除外协经费及硬件经费后)。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以上各类奖励的科研经费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根据有关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支出。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由完成人提出申请,学院(实验室)汇总后报科研院审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各类奖励的个人或单位如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科技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过程中存在造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一稿多投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出,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成果、论文、专利奖励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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